选矿试验样品的代表性

选矿试验矿样代表性最要根本的要求,就是所采取和配制的矿样与今后矿床开采时送往选矿厂选别的矿石性质基本一致,矿样代表性一般要求如下:
(1)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全矿床或矿床开采范围内的具有充分代表性的矿样。当采样条件不具备,或考虑到矿床的开采特点时,也可采取代表选矿厂投产初期若干年所处理的矿石性质的矿样,对于黑色金属矿山应能代表选矿砡投产5-10年内处理的矿石,对于有色金属矿山和化学矿山应不少于5年。
(2)矿样应能代表矿床内各种类型和各种品级的矿石。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品级的矿石分别采取,使矿物组成、化学成分、结构构造、有用矿物粒度和嵌布特征、伴生有益有寄存害成分及可供综合回收成分的分布情况和赋存状态等,与该类型和品级的矿石在矿床内的情况基本上一致;各种类型和各种品级的矿样重量比,应与矿床内各种类型和各种品级矿石储量的比例基本一致,或应与矿山投产若干年内送选矿石中的比例基本一致。
(3)矿样的物理机械性质和化学性质(如密度、松散密度、硬度、脆性、抗压强度、粘性、湿度、含泥量、氧人程度、可溶性盐类合量等)应与矿床开采范围(或应与矿山投产若干年内送选矿石)的矿石性质基本一致。
(4)矿样主要组分的平均品位、品位波动情况、伴生有益有害成分和可供综合回收成分的含量,应与矿床相应范围内的各类型和品级矿石(或矿山投产若干年内送选矿石)的基本情况一致。
(5)从矿体项底板围岩和夹石中采取的矿岩样种类、成分和比例应与矿床开采时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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